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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池塘养殖鱼苗和鱼种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5-06-10人气:1
 上海池塘养殖鱼苗和鱼种需遵循多项技术规范,涵盖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水质管理、苗种投放、饲养管理、病害防治及尾水处理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选址与布局
 
地址选择:生产地址需符合《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 - 2035年)》,选择在水源充沛、生产环境良好、养殖用水的取水口上游1公里内无污染源的区域。
 
池塘条件:池塘应以东西向为主、长宽之比应为2:1~3:2;塘埂宽度大于3.0米、坡比应为1:2~1:3.5;池塘有效水深在1.5~2.5米;塘底平整,可根据养殖品种的不同建成水平或以一定坡度向排水口倾斜,还可根据养殖品种需求建设环沟、中央沟。
 
二、设施设备
 
进排水系统:构建与池塘生产用水相匹配的进排水系统,包括进排水泵房(泵站)及配套设施、进排水明渠(或暗管)、进水闸门、排水闸门、蓄水池。养殖池塘进、排水口须相向设置,养殖排放水须经养殖尾水排放处理系统综合处理后、符合养殖排放水标准才可排放或循环利用。
 
道路:主干道路净宽不低于4米(固化路面净宽不超过3米),辅助道路净宽不低于2.5米。设置路灯等照明设备。
 
供配电力设施:项目建设区域内的供配电设施,地下电缆、照明线路等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采用符合相关国家电力配置标准规范设计安装。
 
管理用房和库房:包括水质检测室、病害检测室、档案室、看护房等管理用房,以及用于渔具、渔药、饲料等渔需物资存放仓库。
 
大门、围栏:建设区域应按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围栏、大门和门卫设施,并在场内设置养殖场平面布局示意标识设施,标明场内布局、池塘面积、池塘编号等基础信息。
 
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包含中央智能控制平台、全场各进排水节点自动水质检测设备(含安全报警)、全场各安全控制节点视频监控设备(含安全识别)、养殖设备(投饲设备、增氧设备、起捕设备等)自动控制(含报警)系统、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
 
三、水质管理
 
水质要求:取用天然水开展水产养殖的,水源地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养殖用水应定期开展检测,水质指标应符合《水产品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DB 31/T 348 - 2024)要求。
 
水质调控:清池消毒或调节水质时,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禁(停)用药物和其它禁用物质。定期施用微生态制剂EM菌、精品果酸等,调节水质,改善水体生态环境,减少鱼病发生。
 
四、苗种投放
 
苗种来源:除自繁自育外,水产苗种应采购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索要检疫合格证明。苗种须来自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培育主体(自繁自育自养的主体除外),异地苗种须经检疫合格。
 
苗种质量:选择抗病力强、生长速度快、商品性好的苗种。鱼种游动活泼,逆水性强,体质健壮,体色呈灰色,体表光滑,黏液丰富,无损伤、无疾病、无畸形,规格整齐。
 
放养密度:根据养殖品种和池塘条件确定合理的放养密度。例如,以草鱼为主,适量混养鲢鱼、鳙鱼,先放主养鱼,15天~20天后再放混养鱼。草鱼放养模式中,草鱼每尾规格100~500g,放养密度500~800尾/667㎡;鲢鱼每尾规格100~500g,放养密度100~200尾/667㎡;鳙鱼每尾规格100~500g,放养密度20~100尾/667㎡。
 
放养前处理:鱼种放养前,宜用2%~5%食盐溶液浸浴5min~15min。
 
五、饲养管理
 
饲料选择:饲料、药品等投入品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饲料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NY/T471的规定。
 
投喂方法:投喂饲料宜用硬颗粒饲料或膨化颗粒饲料。机抛撒方式,日投喂2~3次,每次投喂30~40min,日投喂量一般为鱼体重的1%~5.5%。每日可补充投喂适量青饲料,每次投喂青饲料量以2h内吃完为宜,并及时清除残余青饲料。喂量应根据天气、水温、水质、鱼体大小、摄食强度等情况酌情调整。
 
六、病害防治
 
预防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鱼种放养前注射相关疫苗,或在发病季节前,提前饲喂添加了鱼用免疫增强剂的饵料。
 
药物治疗:及时诊治,对症下药,适量用药。推荐优先选用符合“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与“三小”(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的渔药新剂型与鱼用中草药。渔药使用准则按NY/T755的规定执行,停药期按NY/T755的规定执行。
 
七、尾水处理
 
排放标准:养殖尾水应达标排放,排入污管的主要指标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 1996)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入公共自然水域的,水质指标应符合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1/1405 - 2023)规定的排放标准。
 
处理方式: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主要指标不得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 2021);用于水产养殖的,水质指标应符合《水产品池塘养殖通用技术规范》(DB 31/T 348 - 2024)要求。池塘养殖集中区域宜合理配置人工湿地、生态沟渠或净化塘等设施,集中进行尾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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